常州中院投诉举报石斛老鸭汤木瓜炖血燕不
哪家治疗白癜风比较好 http://m.39.net/pf/bdfyy/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苏04行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河南省夏邑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继东,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市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革,该局局长。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贺东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卞伟,该局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九洲环宇商务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关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钟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子涛,该公司餐饮经理。上诉人孙丁丁因诉被上诉人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宁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苏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年9月26日,天宁市监局收到孙丁丁投诉举报,称常州九洲环宇商务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环宇公司)餐厅出售的石斛老鸭汤、木瓜炖血燕两道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年9月27日,天宁市监局对九洲环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涉案菜品相关原料进货凭据、销售清单以及供货商相关证照等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情况显示:九洲环宇公司餐厅菜谱中的菜品木瓜炖血燕在进销存凭据中实际名为木瓜炖雪燕,原料为普通燕窝,九洲环宇公司应孙丁丁结账时的要求改为木瓜炖血燕;且现场未发现九洲环宇公司将涉案菜品石斛老鸭汤进行药品属性、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宣传介绍;九洲环宇公司现场将菜谱中的菜名更改为木瓜炖燕窝。年9月29日,天宁市监局针对孙丁丁的举报投诉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审批。年10月10日,天宁市监局作出常天市监告[]第T101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孙丁丁:针对孙丁丁关于九洲环宇公司餐厅出售的石斛老鸭汤、木瓜炖血燕两道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已决定受理。并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办理结果回复。年12月15日,天宁市监局作出常天市监告[]TN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对孙丁丁进行告知。告知内容为:1、对孙丁丁投诉举报已于年10月10日将相关调查情况进行了告知;2、因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3、对于孙丁丁提出的赔偿请求,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4、对孙丁丁提出的举报奖励,因举报的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申领举报奖励的条件。孙丁丁对此处理结果不服,向常州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天宁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常州市监局受理后于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孙丁丁和天宁市监局。年2月11日,常州市监局作出常食药监复决字[]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天宁市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复议决定书于年2月13日分别邮寄送达给孙丁丁和天宁市监局。孙丁丁仍不服,于年3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天宁市监局针对孙丁丁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二、撤销常州市监局作出的常食药监复决字()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诉讼费由天宁市监局和常州市监局负担。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本案中,天宁市监局作为天宁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孙丁丁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是其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监局具有受理孙丁丁针对天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二、根据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可分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理、立案调查及相应的处理、处罚两部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举报违法类案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工作应遵循的具体要求,对本案均有适用性。本案中,天宁市监局收到孙丁丁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涉案菜品相关原料进货凭证、销售清单以及供货商相关证照等,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核查发现,九洲环宇公司结账电子系统中的木瓜炖血燕的菜名实为木瓜炖雪燕,其所使用的原料为燕盏,而非孙丁丁所举报的血燕,且九洲环宇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九洲环宇公司现场对其菜品名称进行了更正。九洲环宇公司未在现场对石斛老鸭汤、木瓜炖血燕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保健食品属性等进行宣传。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认定其行为不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具有违法事实,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针对孙丁丁要求赔偿的请求,因九洲环宇公司拒绝调解,故天宁市监局决定终止调解。以上对孙丁丁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不予立案情况、终止调解、不予以举报奖励的决定等相关处理情况均对孙丁丁进行了告知,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并无不当。孙丁丁认为即使没有违法行为应为撤案而非不予立案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参照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石斛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药食同源目录中。此外,本案所涉石斛并未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也并非进入药用渠道,现场也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其行为符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孙丁丁认为涉案菜品添加石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三、本案中,常州市监局收到孙丁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受理。其后,向孙丁丁、天宁市监局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等材料。经过审查,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天宁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分别将该决定送达给孙丁丁和天宁市监局。该行政复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孙丁丁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孙丁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丁丁负担。上诉人孙丁丁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石斛非食药同源物质,不能当做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普通食品中。涉案的“木瓜血燕”中的血燕没有合法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诉人提供的就餐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出该道“木瓜血燕”中的燕窝是鲜红血燕,与菜单的名称图片相符合,上诉人完成了举证责任。燕窝分为官燕和血燕,九洲环宇公司使用的血燕没有合法来源,使用官燕则属于冒充血燕欺诈消费者。天宁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宁市监局答辩称,本机关依法对孙丁丁的投诉举报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孙丁丁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具备申领举报奖励的条件。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丁丁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常州市监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上诉人九洲环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市监局作为天宁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关于涉案菜品木瓜炖血燕,孙丁丁上诉认为九洲环宇公司使用的血燕没有合法来源,使用官燕则属于冒充血燕欺诈消费者。经天宁市监局查实,该菜品在进销存凭据中实际名为木瓜炖雪燕,原料为普通燕窝,九洲环宇公司应孙丁丁结账时的要求改为木瓜炖血燕,九洲环宇公司在天宁市监局检查时现场将菜谱中的菜名更改为木瓜炖燕窝。关于涉案菜品石斛老鸭汤,孙丁丁上诉认为石斛不能当做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经天宁市监局查实,本案所涉石斛并未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也并非进入药用渠道,现场也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符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在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石斛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药食同源目录中。综上,孙丁丁以九洲环宇公司出售的石斛老鸭汤、木瓜炖血燕两道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天宁市监局投诉。天宁市监局接到投诉后次日对九洲环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涉案菜品相关原料进货凭据、销售清单以及供货商相关证照等材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天宁市监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九洲环宇公司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孙丁丁的投诉决定不予立案,天宁市监局据此作出常天市监告[]TN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并无不妥。常州市监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孙丁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驳回孙丁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丁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翟 翔审判员 高淑琴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艳法律有边界,法内皆自由 学法懂法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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