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自律监管)〔〕6号

───────────────

关于对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科技或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年6月17日,白山科技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封立案相关EMS快递,其中包括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苏01民初-号两起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涉诉文件。相关涉诉文件显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白山科技对外提供的云分发服务侵害了其专利号为ZL.9和ZL.1的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白山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万元。上述两起诉讼所涉金额达1.5亿元,占发行人年经审计资产总额9.49亿元的15.81%,可能对其造成较大影响。但白山科技在知悉重大涉诉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6月23日,白山科技向本所提交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补充文件,但上述文件也未就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披露。

6月25日,白山科技在向本所提交预约沟通申请时,仍未提及上述诉讼事项,直至7月1日当面沟通时才进行了说明。

此后,本所收到关于白山科技隐瞒重大诉讼的举报信,并于7月5日向白山科技发出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对重大诉讼情况进行核查。7月29日,白山科技向本所提交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时,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和披露。

对于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新增的重大诉讼事项,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6月17日收到诉讼文件后未及时向本所进行专项报告,也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所审核判断。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结合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向本所报告审核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自律监管)〔〕5号

───────────────

关于对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数网络或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一、未充分披露报告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变化情况

根据新数网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赵士路直接持股31.65%,通过上海馨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馨捷咨询)间接持股3.73%,潘悦然直接持股30.28%,并认定赵士路、潘悦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此外,新数网络披露的《年半年度报告》仍将赵士路、潘悦然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年4月,新数网络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更正公告》,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更正为赵士路,并将潘悦然认定为其一致行动人。

年10月,新数网络披露《关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称,赵士路、潘悦然签署协议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士路。

根据新数网络在本所网站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认定赵士路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内曾将赵士路、潘悦然认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及变动过程,且未有合理解释。

二、未按要求披露主要股东潘悦然、周茂嫒的持股变动过程

根据新数网络年至年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数份《权益变动报告》,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潘悦然和周茂嫒的持股比例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潘悦然分别于年5月、年6月、年3月、年4月减持新数网络的股票,持股比例从年5月的28.23%降至年4月的10%。周茂嫒于年4月两次减持新数网络的股票,持股比例从15.40%降至10%。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股东潘悦然、周茂嫒的持股变动过程,仅在“其他关联方”部分披露潘悦然、周茂嫒为最近12个月内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未充分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股东馨捷咨询为赵士路控制的企业,除赵士路和馨捷咨询的关系外,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未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照《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要求,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内容。

四、相关信息披露未客观反映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发行人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大数据管理分析”和“程序化广告投放”,并突出强调了“大数据管理分析”业务内容。但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构成看,程序化广告投放的营业收入占比约95%。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能客观反映发行人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







































北京什么时候治疗白癜风
北京什么时候治疗白癜风合适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muguaa.com/mgyfyl/4430.html